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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公积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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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工作调离泰安、户口迁出泰国安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6、职工在泰安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的;

7、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材料

自住住房

1.一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一年内的在房管部门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单位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

提取流程

1、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由职工本人(死亡职工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报申请。

2、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申请单”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单位财务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

3、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可领取账户内的公积金存款。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能超出年度内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

2.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金额不能超出年度内缴存金额。

全额提取

提取时限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到账时间:4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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